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首 页  |  盟务动态  |  领导活动态  |  民盟概况  |  参政议政  |  自身建设  |  盟员风采  |  缤纷天地  |  重要文件  |  理论宣传  |  社会服务
首页 > 征文专栏

视力保护色:
从工具主义到虚无主义的终结

2010-12 -24 14:00 :49 信息来源:民盟烟台市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我国刑事立法沿革6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迎来60岁生日。今天我们回顾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特别是刑事立法的挫折、发展与完善经过,有不少经典和历史事件,注定会成为我们法制建设中的群体塑雕,见证当代中国所走的法治之路。

一、法律工具主义的来源

刑事法的发展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历代王朝兴起之初,为维护其统治秩序都十分重视刑事立法。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在周公、孔子到孙中山的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法学中,都有关于刑事立法的思想表述。从战国前期,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搜集六国法令编篡《法经》六篇,制成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典开始,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疏议》,这部中国封建社会传世的最完备刑事法典,再到中华民国年间《六法全书》的颁布,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法律工具主义范本。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国家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并于1952年批判旧法观点、改造旧法人员的“司法改革运动”的展开,中断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致使当代中国,在苏联法和法学的深重影响下,游离于世界法和法学的主流之外。

我国早在1950年7月25日便开始拟定了深受苏联法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如此同时,根据建国初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又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的刑事法规。当时由于缺乏程序法(即刑讼法)的保障,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势下,“反革命”便成为任意陷人入罪,残酷迫害公民的工具。甚至把许多普通刑事犯罪的罪名前面也冠“反革命”字样,如“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抢劫罪”等等,明显具有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苏联式法律工具主义的特点。

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

刘少奇曾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那个时期,中国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起步,延至1954年9月,当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诞生之后,又入手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并先后修订过38个稿件。但后来由于整风反右,毛泽东在1957年3月17日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随着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斗争不断被严重扩大化,阶级斗争的意识泛滥,致使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被严重破坏,宪法、法律的权威随之被削弱。当时,有一些法学家就是因为纯法律的理念被划为右派。著名法学家谢怀轼先生就是因为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而被划为极右分子,导致当时法律虚无主义大行其事。毛泽东在1958年8月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人,实际上是1400人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记不得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刘少奇也在会上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参见俞敏声主编:《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直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法治更是被搁置,什么法律都可以被废弃,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被彻底砸烂,公民的基本权利毫无保障,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这正是当时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深处潜藏的法律工具主义的逻辑结果。

三、我国刑法立法的春天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国家拨乱反正,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全社会主义法制,尽快修改已过时的1975年宪法,成了一项紧迫的任务。于是,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国家第三部宪法。同年底,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大决策指导下,加速了刑事立法工作,我国刑法立法的春天到来。

刑事法治是一个国家建立正常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我国在经过漫长曲折的历程,在彻底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系统地总结了新民主主义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审判经验,并吸收中国历史和国际在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终于1979年7月1日经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孕育到完成历时30余年,不仅反映了建国后立法的艰难历程,而且也在中国刑事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与其同时,国家为了维护人民民主权利,更好地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还配套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生效施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证据制度、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体现了国家法律保护人民,对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有罪人依法必究的执法严肃性,由此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发展进入快车道。

四、刑事立法在改革开放中完善

两法的同时颁布,正值国家改革开放之际,虽是迟到的两部法律,但毕竟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为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也积累下各种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矛盾,国内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治安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秩序的一些新的犯罪形势。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中需要修改的内容陆续作了许多补充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原来刑法中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带来执行中的随意性,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现行刑法难以妥善处理。在此背景下,国家立法机关又开始注意对刑法修改意见进行搜集和整理。中央政法机关和地方司法部门、各地政法院校以及刑法学术研究人士,也都十分关注刑法的修改问题,直至1988年初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邀请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并于年末先后两次拟定了刑法修改稿,它基本概括了当时各方面的刑法修改意见,为出台的新刑典提供了决策根据。

为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程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愈来愈显示其重要性。因为有效保护人权、正确实施法律、公正处理案件,不仅取决于实体法本身,而且更取决于程序上的严谨和完备。

为此,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补充,而且也健全了基本原则。它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了辩护和代理制度;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间,由法院审判阶段提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并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做了具体规定;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完善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强化了合议庭的审判职权;增设了简易程序等等。这些重大的诉讼制度革新和补充,从立法上切实保障了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人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充分体现了它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完整性。对于人权问题也在逐步与世界人权公约接轨。它的颁布,将与相继出台的实体法(新刑法典)配套并肩,共同起到严明执法、公平正义、保人权的功能。

五、我国刑法立法与时俱进

继1996年春,修改完毕的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国家立法机关即将主要的精力转移到刑法典的修改方面。从1996年下半年起,人大法工委反复多次在北京邀请法学界权威人士、专家、学者以及资深刑法教授等就刑法修改事项展开了讨论与研究。1997年春国家立法机关又就刑法修改问题召开高层次协调会。然后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再次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刑法修订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最后形成了刑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17年反复推敲,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终于通过。这是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史中的又一新的里程碑。

修订后的新刑法典比旧版本增加了260条,由原来的292条增加为452条,取消了政治概念的“反革命罪”,而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新刑法依据增设的章节,增补了144个新罪名,而且还做出明确刑罚规定,对于惩治所有的犯罪者都能有法可依。

总之,新刑法典修改的幅度之大,范围之广,系我国古今立法史上所罕见,它不仅突破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减弱了刑法的政治色彩,体现了全球化时代我国刑法与时俱进的政治宽容新理念,而且也推动了我国刑事法学及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不失为一部顺应现实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好法典。

尽管新刑典从总体和内容上看已相对完备,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内情势的变化,不可避免还将会有局部的修改和补充。虽然,刑法修订中对未来社会情势的变化与发展,如对恐怖活动的犯罪、危害计算机方面的犯罪等也在作一些超前性的规定,但毕竟不能完全预见新型犯罪的动向,因此,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补充。

据初步观察和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以后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又对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先后作了7次刑法修正案,例如《刑法》第167条增加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又如刑法第139条增加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刑法》第162条增加一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仅举三例,足以说明新刑法典出台之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对于出现新的犯罪现象,及时修正补充,纳入刑法之中,使其“有法可依”,可见我国刑法立法正在与时俱进。

六、法律工具主义与虚无主义的终结

今天,我们回忆、总结我国风雨沧桑60年的法治史进程可以发现,过去从寻求执政合法性的《共同纲领》,到作为过渡时期总任务法律形式的《五四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立法,不论其结构形式还是实际内容,都是直接为政治需要,为阶级斗争服务的,宪法、刑法沦为政治工具,未能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方面起到应有作用,直至文革时期,出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动乱局面,使中国陷入了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在当时“极左”思潮的支配下,中国的宪法和刑法都遭到厄运。

6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上的挫折,正是由于建国后盲目追求苏维埃模式,且对肃清我国封建主义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人治主义传统、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直接渗透到新中国的政治体制,直至中国人民的观念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拨乱反正,及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16字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尤其是在立法领域,一大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而刑法建设更是受到极大重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以及人治、"意志法"等思想、学说遭到系统地反思和彻底地批判。直到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使得我国法制建设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凸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这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从法律工具主义到虚无主义的终结。

今天,解读我国刑事立法沿革60年的历史,会更清醒地认识到:立法难,执法更难,要做到廉洁从业,秉公办事,难上加难。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里,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与法律体系,不但要对我们历史上所承受的旧观念、旧制度和旧传统保持高度的警惕,更重要是必须培养大量德才兼备,肯于仗义执言的律师,认真求实的警官、不畏权势的检察官,以及公平正义的法官。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有效的法律监督,乃至全社会共同不懈地努力,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一个政通人和、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


(编辑:牟传琳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全文下载]:

 
Copyright© 2007-2012 烟台民盟,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xiaofeng 建站时间:2007-9-18
鲁ICP备09054138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